李利琴律师

  • 执业资质:1410920**********

  • 执业机构: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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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卖出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买卖协议也丢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利琴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1152人看过


关键词

民事  交通事故  车辆未过户  未投保交强险

代理人

李利琴律师,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车辆卖给他人后,因买卖双方都相互认识、熟悉,仅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事隔多年之后,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当时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由于保管不当也丢失了;那么,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损失,在交强险义务赔偿范围内,是原登记车主赔偿还是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份,李某1将涉案车辆豫J*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并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且将车辆交付给王某某使用。多年之后即在2019年8月,李某2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郭某某撞伤,经南乐县公安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2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豫J*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郭某某经治疗后起诉至南乐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车辆登记车主李某1对郭某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即1210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1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委托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李利琴律师代理二审诉讼阶段。李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查找法律依据,参与二审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李律师后期继续关注,发回重审后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决实际车主王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委托人李某1对此判决也十分满意。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情况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委托人李某1并非事故车辆的车主即并非涉案车辆投保义务人的代理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该案难在调查取证,跨越年限长达近十年,当时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也由于保管不当丢失,车主维权非常不易。

建议广大车主,车辆买卖,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的双方交易信息,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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