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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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李朝西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10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负责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XX)、饶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遵义某公司务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遵义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6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XX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王XX、饶XX承担。

事实和理由:在王XX提起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并未判决遵义XX公司承担责任,上诉人替代遵义XX公司的地位后,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XX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致超过时限,该后果应由王XX自行承担。王XX已经获赔137万余元,如再行判决上诉人支付赔偿款项,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饶XX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对王XX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王XX、遵义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王XX已经在另案获赔,不应在本案重复主张赔偿,王XX受伤系第三人原因造成,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XX只能在雇主和第三人之问择一选择赔偿,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现王XX因执行职务中受到了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了相应赔偿,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和相关案例观点,王XX选择起诉高压电经营者赔偿损失,就失去了对雇主的赔偿请求权,故本案应当驳回王XX的起诉;如认定王XX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那么雇主在赔偿后仍可以向高压电经营者追偿,因雇主与高压电经营者之间系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终局责任人是高压电经营者。


王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饶XX、遵义XX、遵义XX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47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本案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本案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下面分述之。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遵义XX务川分公司将案涉线路抢修工程与饶XX电话接洽后,由饶XX组织工人(其中含王XX)到施工现场,饶XX陈述工人是按技工300元/天,小工150元/天报酬共计1950元,遵义XX务川分公司陈述是按公司核定标准进行结算;另遵义XX务川分公司并未与饶XX联系的其他九名工人就线路抢修进行协商,饶XX及其他九名工人到达涉案场地后,饶XX也无证据证明遵义XX务川分公司对其他九名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详细登记备案,结合王XX受伤后,饶XX支付给王XX的报酬30000元(按280元/天,共计106天)的事实,该30000元是否包含事故发生当日王XX的报酬,按现在证据无法查明;即使前述支付给王XX的30000元不包括涉案事故之日报酬,也能确认在2018年8月14日之前饶XX雇请王XX为其做工的事实:饶XX在本案中陈述王XX等九人包含本人共计十人均受雇于遵义XX务川分公司,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因此,王XX是受饶XX雇佣,饶XX对涉案抢修线路系从遵义XX务川分公司承包。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饶XX从事电力作业多年,应当知道高空电力作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在王XX不具备电业线路维修的资质情况下,仍然让王XX作业,并且对作业过程疏于监管,因此,对王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遵义XX务川分公司将涉案线路抢修工程交与饶XX实施时,未严格审查饶XX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即将涉案电力线路抢修工程交付饶XX施工作业,因此,遵义XX务川分公司对饶XX承担的赔偿费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XX在明知自己无电力施工资质,不具备电力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无视电力维修的高风险性,且在具体操作上存在重大失误,对自身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分析各方的过错,由饶XX、遵义XX务川分公司连带负担王XX在本案主张的损失914703.93元的60%即548822.36元,王XX本人承担在本案中主张损失的40%。关于饶XX与遵义XX务川分公司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遵义XX务川分公司作为电业行业的专业公司,更应当知道电力作业的程序性、专业性、高风险性及管理中的严谨性,因此,在内部责任划分上,由遵义XX务川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548822.36元x70%=384175.65元),由饶XX承担30%的责任(即548822.36元x30%=164646.71元)。

关于遵义XX是否对其务川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遵义XX务川分公司在本案应负的民事责任由遵义XX承担。对遵义XX务川分公司辩解的供电局在 法院(2019)黔0326民初1278号民率判决中确定的赔信责任。最终由该分公司承担,不应可支付任何款项的意见,因((2019)黔0326民初1278号民丰判决确定的限主磊与供电局之间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而本次诉讼王XX主张的环提供劳务老受害责任纠纷,王XX提起本次诉讼与法院作出的(2019)黔 0326 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遵义XX务川分公司的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

一、遵义某公司赔偿王XX损失384175.65元,饶XX赔王XX损失164646.71 元,前述赔偿费用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遵义某公司与饶XX对前述第一项赔信费用互负连带责任,对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对方追偿;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元,由王XX负担1530元,遵义某公司负担2221元,饶XX负担1123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遵义XX公司、饶XX、王XX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关于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问题。

首先,据饶XX、王XX所述,二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形成劳务关系,由王XX在饶XX承包的线路安装工程中务工,按天计算报酬。抢修案涉线路时,王XX亦是受饶XX指派到场,加之现场其他工人同样是为饶XX务工,故王XX受饶XX雇请进行案涉线路抢修、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具有证据上的高度可能性。至于饶XX向王XX支付的30000元报酬是否包含本次抢修的费用,不影响双方劳务关系的认定。饶X其作为接受劳务方,明知王XX不具有电力作业资格,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遵义XX公司就案涉线路抢修事宜单独与饶XX联系,由饶XX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电力作业具有高度安全风险,非专业人员不应进行操作,遵义XX公司系专门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的企业,理应尽到更高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更加谨慎的审查施工人员资质,严防安全风险,其将案涉线路抢修作业交给不具备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饶XX施工,存在明显过错。相较之下,一审按三七比例进行内部分责并无不当。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遵义XX公司还应与饶XX承担连带责任。因遵义XX公司系遵义XX的分支机构,故相关责任由遵义XX承担。 关于重复诉讼问题。本院作出的(2020)黔03民终271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故原审明确供电局应当在本案中承担60%的无过错责任正确无误。至于剩余责任应当如何划分,饶XX等应否担责的问题,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案处理。”前案系基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关系,对供电局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裁判,而本案是基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对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作出认定。

因此,两案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

综上所述,遵义某公司、饶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遵义某公司、饶XX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朝西律师,男,务川自治县人,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科法学专业出身;担任务川自治县民政局法律顾问,执业期间已辩护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清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暴力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