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小问答之录用篇
2020-11-16 李慧萍律师
一、招聘录用与入职管理
1、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录用通知书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向录用者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内容具体全面的要约,一般到达录用者时生效,用人单位因此受到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载明通知书失效的情形。
2、录用通知书中的录用条件要如何写?
答:录用通知书的录用条件应根据公司所招聘的具体职位逐条拟定,内容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不得有性别、婚姻状况等歧视。录用通知书中的录用条件可以包括如下内容:(1)工作能力要求,如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2)身体状况要求,如提供入职体检报告;(3)工作态度要求,如配合同事、服从上司管理等;(4)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5)其他的公司要求。
3、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答:一般取决于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劳动合同直接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录用通知书失效,则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如劳动合同并未明确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署时失效,则视为录用通知书继续有效,但因一般劳动合同后于录用通知书签订,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权利义务,故应以劳动合同为准。但如果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并不涉及,则此时仍应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4、员工学历或工作履历造假,公司能以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亦是如此,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员工若以造假学历或工作履历应聘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构成欺诈,用人单位知悉后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若员工入职已经比较久如10年的,此时再以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可能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女员工入职时隐瞒已婚或已怀孕情况的,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知情权,员工应如实告知,但该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的事项,如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资格证书、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或隐婚行为,但不符合欺诈条件,故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二十六条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公司能拒绝携带艾滋或乙肝病毒的人员入职吗?
答:不能。公司若以员工携带艾滋或乙肝病毒为由拒绝其入职将被认定为违法,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艾滋或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