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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财产,离婚后法院判决隐瞒的财产都归对方所有!

发布者:李慧萍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706人看过

分享语:离婚时,对于一方隐瞒转移的财产,离婚后还能要回多少?


婚姻破裂时,婚姻一方或双方经常隐瞒自己名下的财产,达到自己多分或者对方少分的目的,但是这个目的真的能实现吗?让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裁判要旨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均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违反的,隐瞒、虚报、转移的共同财产归对方所有”,在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足以撤销该协议的事由,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各自未如实申报的部分,应归对方所有。

 

案情简介:

阿强与阿珍是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小强。

2016217日,阿强与阿珍协议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1小小强由阿珍抚养,抚养费不少于男方平均首月的30%……阿强需提供工资清单和其他收入证明作为计算抚养费的依据,随着阿强收入的增加,抚养费应相应增加……2共同财产梳理:......第三:现金类财产:男方存款和股票合计为70万元;女方存款和股票合计为35万元;(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现金、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一方隐瞒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经做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汽车及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者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同时,阿强在离婚协议中声明离婚时自己名下的存款和股票合计价值70万元。

后,因为抚养费及诉讼中,根据法院调取的阿强名下11个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阿珍发现阿强的银行存款、股票以及借给他人的借款共计有158.39万元,与其离婚时申报的70万元,差额为88.39万元。

因此,阿珍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

 

阿珍起诉请求

1判令阿强阿珍支付离婚时隐匿的财产88.39万元;

2诉讼费由阿强承担。

 

阿珍为证明阿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阿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阿珍认为阿强离婚时未如实申报上述资产,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隐匿的部分归阿珍所有。

 

阿强辩称:

签署离婚协议时,阿强将自己的银行卡余额、股票账户资产情况均打开手机给阿珍看过,阿珍所称阿强隐匿了88.39万元,系子虚乌有的事情。同时,阿强要求彻查阿珍在离婚时名下的资产情况,认为其若存在隐瞒,也应当归阿强所有。

 

法院裁判:

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材料,截至2016年2月17日(双方离婚之日),除去借款、投资理财情况,阿强名下股票、存款总额为712,762.28元;截至2016年2月17日,除去持有的易方达基金,阿珍名下股票、存款总额为417,597.28元。但其时,阿强名下尾号1751账户还持有银基通基金81,000元,尾号2927账户持有定期存款56,425.89元,其另享有对案外人*庆的债权20万元,享有对案外人徐某的债权5.5万元,享有对案外人田某某的债权5万元;阿珍名下还持有易方达基金25,104.99份(现市值约为29,551.08元)。应当认定,上述离婚时双方名下实际存款、股票、理财及对外享有债权(离婚后的回款)均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除离婚协议所列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者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双方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阿强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足以撤销该协议的事由,故本院确认该约定的效力,本案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根据离婚协议中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均未完整披露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则双方各自未如实申报的部分,应归对方所有。

对于抚养费案件中未处理的阿强名下尾号2927账户2016年5月26日的回款56,425.89元、2016年3月28日的回款20,2800元以及尾号1751账户转出购买的银基通基金81,000元,应归阿珍所有。对于阿强离婚时申报的70万元股票及存款与其当时实际持有的账面资产712,762.19元存在差额,应当一并归阿珍所有。对于阿珍名下股票、存款、基金(含易方达基金在其离婚后的分红5,899.67元)与其申报财产的差额,应归阿强所有。

考虑到在抚养费案件中,阿强名下尾号5975账户的回款5.5万元及尾号1741账户的回款43,552元均作为其离婚后收入的一部分,按照30%的比例作为抚养费进行了处理,为避免重复处理,上述钱款在扣除30%后剩余部分,应归阿珍所有。阿珍主张的阿强名下的支付宝转账户余额1,666.67元,因系2016年2月19日转入,故该部分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系阿强的个人财产,对该部分,本院不再分割。

 

法院判决:

一、阿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阿珍财产分割款差额人民币421,975元

二、阿珍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阿强财产分割款差额人民币103,049元。

 

 

婚姻破裂时,曾经那么相爱的两个人也无法再坦诚相待,本案中双方都对财产锱铢必较且各怀鬼胎隐藏财产,结果被法院查实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5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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