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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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3套房都加了女方名字,离婚时女方要求分60%,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李慧萍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01人看过

分享语:男方婚前的房子,结婚时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到房子的50%吗?

 

   婚姻破裂时,夫妻双方经常为了财产争得“头破血流”,那么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子但是婚后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对方可以得房子的一半吗?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小帅与小花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生育女儿小小花。

小帅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2018年结婚时,小帅将小花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

2020年时,小花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均没有异议,但是对房屋分割及孩子抚养权产生了分歧:小花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要求女儿归她抚养;小帅则认为,买房时他与小花还不认识,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房子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一审法院裁判:

杭州市西湖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小帅、小花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判决:酌情确定小花分得约25%的份额、小帅分得约75%的份额。

 

判决后,小花不服,提起上诉:

小花认为,即便是小帅个人全额出资买房的,但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且在婚后加上了自己名字,视为小帅对小花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小帅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小花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为什么小花的诉请没有完全得到法院支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小帅没有明确赠与小花的意思表示,更没有明确赠与小花的份额是多少。

第一,小帅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小花的名字,在无证据证明是他想让小花代持或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践中一般是视为小帅对小花的赠与。但双方又未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赠与给小花的份额,且房产登记时也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房产份额是按照5050按份共有。

第二,小帅陈述将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原因是因为房产政策导致不能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因此,即使产证上登记了小花的名字,也不代表是小帅赠与小花房产一半份额。

 

2小花对案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

第一,关于出资,案涉3套房屋,小帅是在婚前签署的购房合同、婚前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及税费等费用,即案涉所有的出资均是小帅一个人完成,小花没有任何出资;

第二,婚后,小花也没有参与房屋的还贷、房屋出租的管理等事务;

第三,婚后,小花也一直在工作、并没有全身心为家庭付出。

 

3基于上述两个问题,为什么法院酌定小花有25%的份额?

第一,案涉3套房屋,婚后加上了小花的名字,视为小帅有赠与小花的意思,只是没有明确赠与份额是多少;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遵循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第三,小帅与小花的婚姻比较短,如果不考虑公平、合理原则,一味认定“只要加名,就享有50%的份额,会助长一方通过短暂婚姻获取他人巨额财富、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如果判决对半分,小帅再多的财富,只要经历几次失败的婚姻,都会所剩无几吧。

 

综上,小帅与小花离婚时,法院酌情了小花25%的份额。

 

结束语:

高房价的现代社会,可能有很多人通过婚姻实现阶层跨越,财富累积,但这不是婚姻的真谛,婚姻是两人相互付出、相互体谅,共同进步,如果一味考虑自己从婚姻中能得到什么,不考虑可以为对方付出什么,婚姻的失败结局也早就注定了吧。当然,财产只是对婚姻投入的一种方式,养育孩子照顾老人也是另外一种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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