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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如何设立?

发布者:高南南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84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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