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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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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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路段无摩托车禁行标志就可以通行?

作者:刘晶晶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2次举报


邱先生驾驶摩托车在北京市五环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因其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邱先生不服,将北京某交通支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情简介 ?

原告邱先生诉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在五环上清桥至厢白旗桥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1),但在该路段不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诉讼。


被告交通支队辩称,民警在执勤中发现邱先生驾驶京B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五环路上行驶,其行为系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后,依法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交通支队提交证据,证明首都之窗网站信息显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次就摩托车禁行的区域进行宣传,原告应当知晓。



? 法院审理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先生驾驶摩托车在本市五环路上行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机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邱先生提出被罚路段无摩托车禁行标志的主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在进入五环路入口处设置了禁令标志,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要求,故邱先生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交通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记3分,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邱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 法官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2021年5月8日,北京市交管局发布了《关于对摩托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该《通告》于2021年5月9日实施,且向社会公共公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10.2条规定了“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开始的位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第6.6.2条第2项规定了“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由上述规定可知,京B号牌的摩托车仅可在四环路辅路及四环外辅路(有主辅路区分时)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在进入环路入口处设置了禁令标志,所以被处罚路段是否有摩托车禁令标志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交通支队据此作出1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为消除堵车困扰,节省交通成本,摩托车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代步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应看到其较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更具危险性和高事故率的特点。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当明确知晓并有义务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及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对其所驾驶的车型所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避免产生交通违法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刘晶晶律师,现职业于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