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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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程序

发布者:陈静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破产清算 |668人看过


一、         债务人破产条件。

1、     主体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本案的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具备了破产的主体资格。

2 、资产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因此审查债务人是否已达到破产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综上,不能清偿的债务也需满足以下条件:1、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成立的;2、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3、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产生的合法借款,且根据借款合同均已经到期,且经催告,债务人仍未偿还。

对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理解,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账面资产确定。江苏省高院认为若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债务人的房地产楼盘虽已经建成,但缺乏上市交易的法定条件,符合第一项“财产不能变现”的情形,可认定为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请人未经诉讼的债权能否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中没有确定债权人已到期的债权必须经过民事诉讼后才能申请破产,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据其已到期债权直接作为申请破产的主体。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赋予了债务人提出异议权,若债务人对申请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的异议成立,法院对于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即经债务人认可、没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破产。

三、破产路径——债权人申请破产

1、申请条件。

   按照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可以看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申请形式。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对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要求仅限于能够证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即可。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此,“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债务人举证说明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3、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江苏省高院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在破产案件审判庭审查并正式决定受理前,可以立“破预”字号并向债务人发送相关手续,通知其核对债权债务。本案债权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1、两份借款合同证明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均已经到期;2、其向债务人支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已实际履行了借款合同;3、债券到期后,其多次向债务人催要借款的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积极履行了请求权;4、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经多次催要后债务人说明其财务紧张,无法清偿的证据;

4、债务人异议。

《破产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有七天的异议期提出书面异议和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需要进行认真的审查,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进行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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