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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如何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作者:隗春绿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3次举报

1.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选定评估机构时,如果出现征收部门自己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形,无疑是违法的。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遗漏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评估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3.评估时点是否合法

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是,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与作出补偿决定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将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即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只有一年。

4.评估报告形式是否合法

首先,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其次,评估报告是否对被征收人进行了送达并告知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再次,如果被评估的房屋是独栋,是否存在分户评估报告。

5.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法

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最后得出的补偿款会有明显的差距。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征地拆迁中,评估报告关系到被征收人最后获得的补偿金额多少,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要重视。如果您认为评估报告不合法、评估结果不合理,一定要尽快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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