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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子如何处理---北京婚姻律师隗春绿律师

作者:隗春绿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1次举报


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涉及离婚,房产分割是最为复杂的问题,按揭房产的分割更是难上加难。

  实践中,大部分人认为,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房产归一方后,该方就当然取得房屋的单独产权,与另一方没任何关系,该方还不上贷款,银行也无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1.离婚时确定按揭房产的归属

  与另一方就真的没关系吗?

  案例一:王女士和李先生通过协议形式离婚,离婚协议明确按揭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半年后,法院执行局人员上门要求王女士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经了解得知,李先生在离婚后生意失败,被债权人诉至法院。现债权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要求执行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房产。王女士虽然解释该房产在离婚时已经明确属自己所有,和李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由于房产有贷款,所以暂时没做析产。

  案例二:张先生和孙女士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书明确夫妻共同房产归张先生所有,贷款由张先生偿还。判决生效后,张先生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贷款有几期逾期,银行向孙女士追索贷款。孙女士也感到纳闷,法院都判决房产归张先生所有,贷款由张先生偿还,银行为什么还向自己索要贷款。

  2.未析产的房产问题出在哪?

  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从登记意义看,李先生是该房产的共有人。所以法院将该房产作为李先生的财产强制执行没有任何错误。该案例中,王女士忽略了离婚后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房产析产,即使按揭的房产也需要析产,未经析产,仍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产权人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人。

  在上述第二个案例中,银行之所以找孙女士索要房贷,是因为在银行贷款时,孙女士对该笔房贷签署了《保证合同》,对房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孙女士的问题也出在析产,因为办理析产的前提是银行解除抵押,解除抵押的前提是张先生偿还所有贷款。如果张先生偿还完毕所有贷款,孙女士也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3.律师建议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知,无论对于取得房屋产权一方,还是未取得产权一方,不办理析产均存在一定的风险。取得产权一方面临房产被作为非取得产权一方的财产被执行的风险,非取得产权一方面临替取得产权一方偿还房贷的风险。因此,离婚后对房产进行析产显得格外必要。

  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提供两种解决思路:

  思路一,如果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后与银行协商变更还款人,将未取得房产一方从还款人中移出,同时解除保证责任。由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确权的效力,该方式从本质上可以达到析产的效果。

  思路二,将银行贷款全部一次性还清,《贷款合同》履行完毕,银行解除对房产的抵押后办理析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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