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是否无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出借,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
二.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问题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由借款人承担证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从事赌博活动的举证责任。如借款人尽到了上述举证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处理此问题,应当注意与赌债不予保护的法律效果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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