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如何选择才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选择走工伤路线,与用人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还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侵权人打交通事故的官司?本文将结合判例告诉当事人在不同的地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时,如何选择才是最有利的。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竞合
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但是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我国也没有法律中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而现在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得到以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费用。
2.工伤事故的赔偿范围
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事故的赔偿依据是2004年1月1日实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办案中也会参照当地的规章。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下列费用因工伤可以得到赔偿:医疗费及康复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停工留薪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
1.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双赔偿
这里所说的双赔偿,并不是单指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均能全部足额赔偿,而是也包括在一个赔偿完之后,与其不重合的赔偿在另一诉中也可得到赔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97号上海绚瑞有限公司诉林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及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1475号谢某诉马鞍山市大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均可主张赔偿,但须扣除二者当中性质相当的残疾赔偿金等。
2.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单一赔偿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孙某诉常州市川南副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孙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交通事故赔偿了159056元,事后孙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川南副食品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其97332元,劳动争议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孙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亦驳回诉请,理由是交通事故赔偿比工伤保险赔偿还要高,已能完全覆盖工伤保险赔偿,故不支持孙某的诉请。河南等地也有类似的案例,受害人的诉请未得到法院的认定。
3.双赔或者单赔的依据
在上述几个案列中,案件事实几乎都一样,为何办案的结果却不一样呢,即使在双赔时赔偿的范围为何也会有差异呢。
案列中的上海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性质不同,故应该均得到赔偿,只是两个赔偿中性质类似的项目应该只能选择其一,关于差额的部分在另一个诉讼中可以要求。安徽的案列法官的看法与上海的法官大致相同,只是关于赔偿中那些项目的性质相似的观点不一样,上海的案列中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相似,可以抵消;而安徽的案列中法官认为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性质类似,看法不同,当事人得到的赔偿因此也不同。
选择单赔的法官是认为不能因一起事故得到两份赔偿,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民终字第79号侯某等诉温县深靖汽车大修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合议庭认为这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侯某等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赔偿,且该赔偿高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总额,故不支持他们的诉请,这个案列说明该合议庭认为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不能双赔。
三、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如何操作利于当事人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等可能会构成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竞合,两者竞合时如何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呢。显然,根据上文事故发生后在不同的地方如何选择对当事人来说就相当重要。
1.优先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习惯性的先处理交通事故,然后才会考虑是否是工伤事故。在上文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范围上已经说明,两者有很大不同。而且两者的诉讼程序也不同,工伤事故赔偿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更复杂,而交通事故赔偿可直接诉讼。交通事故赔偿是告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等,理赔能力更大,工伤保险赔偿单位可能存在赔偿不足的情况。更主要的是,在仅支持单赔的省份,有财产损失时及伤残不是很严重时选择交通事故赔偿能获得更多赔偿;在支持双赔的省份,优先处理交通事故也会更方便、快捷一些。
2.优先处理工伤赔偿的情况
有些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肇事者明显无赔付能力时,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肯定是明智的。伤残等级较重或死亡时,选择优先处理工伤事故更有利,因为赔偿数额比较大,单位肯定能更好的赔付,即使单位不能赔付再找侵权人赔偿也不晚;另外可能涉及到伤残津贴等长期支付的费用,数额也不小。
3.综合考虑
在个案中,不能简单的选择处理方式,要考虑以下各个方面才能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地区,事故发生地不同,当事人的工资水平不同,赔偿的范围不同,能否双赔更加不同,因此地区差异肯定要考虑;当事人的工资及当地的工资水平,因为赔偿中涉及的主要的赔偿金、误工费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工资等,工伤事故中的停工留薪期有期限且工资上限有规定,交通事故中的工资上限无规定;当事人的年龄,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与当事人的年龄密切相关;伤残等级,这是残疾赔偿金赔偿的依据;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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