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3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刘某某又伙同被告人陈某租赁厂房作为加工厂和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佣工人加工生产印有“GUCCI”“BURBERRY”等标识的衣服并进行销售。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起获印有前述注册商标标识的T恤、套装、夹克等衣物共计4722件(套),经核查及鉴定价值巨大。
二、裁判结果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以案说法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五年内又再度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累犯情节,且其假冒商标为知名注册商标,因此法院对刘某某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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