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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上海是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牟泰锋|时间:2020年09月01日|2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上海是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上海是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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