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变更和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这五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和撤销的,不过有两个特殊的情形就是3、4两项,还有个附加条件就是未损害国家的利益,如果损害国家的利益了,想撤你的先问问国家。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说这个误解必须是订立合同的时候发生的可预测到的误解,如果不可预测的,那就不属于,显示公平还包含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
二、变更撤销的方式和后果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否变更撤销是有当事人决定的,即使发生争议,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撤销,你法院无权判决变更,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三个方面,1、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的方式行使,2、使用1年的除斥期间,而非两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3、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认放弃,也就是说可以当事人自己意思自治,可以直接说放弃,你不说符合一定条件也算你放弃,比如履行等等。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为,1、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撤销后这个合同等于都没签订过。
当然合同变更撤销后,接下来的就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等双方履行回归原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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