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原告继承所有的房屋位于x区x街道x村x路,该房屋被列入x区x东片区征迁改造项目范围内。由于原告就征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与征收部门协商一致,2019年3月29日,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原告的上述房屋拆除。
2019年6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铲除原告房屋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9日拆除原告房屋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于2019年9月10日生效。2020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
二.原告观点:请求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按照同片区位的房地产价格22400元/㎡赔付给原告房屋人民币(22400元/㎡×1073.41㎡)=24044384元;赔付给原告室内财产损失人民币335043元;赔付给原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赔偿款到位之日止每月15元/㎡的房屋过渡费。
三.被告观点:x区x东片区项目土地征收手续经有权机关批准,征地手续合法。原告名下拆迁编号L-42的房屋等地面物位于该项目征迁范围内。项目指挥部对该房屋及地面物丈量登记、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对原告合法产权面积的房屋同意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根据视频录像,涉案房屋拆除前已腾空搬离,不存在室内物品损失。
四.律师意见:2018年6月28日,涉案房屋拆除前,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登记,并制作《房屋平面图表》、《房屋拆迁平面图》、《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和拆迁户编号为L-42的《x区x东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一)、(二)》。
在《x区x东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一)》中记载:总建筑面积1047.06㎡,建筑占地面积423.46㎡;在《x区x东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二)》中,各项附着物共计补偿人民币17243元。诉讼期间,原告制作赔偿损失清单:(1)、赔偿房屋价格1073.41㎡×22400元/㎡=24044384元人民币;(2)、赔偿三原告室内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35043元;(3)、赔付给原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赔偿款到位之日止每月15元/㎡人民币的房屋过渡费。
五.庭审意见: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所有位于x区x街道x村x路房屋,经本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为此,原告依法有权获得因行政强制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负有赔偿的义务。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行政权,就原告申请货币赔偿作出征迁赔偿决定。
六.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自本赔偿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位于x区x街道x村x路征迁房屋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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