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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就宅基地征收事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内容有遗漏依法应予撤销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854人看过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于2019222日向被告x镇政府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为xxxx区组x区号宅基地户主及房屋所有权人。现申请人所需信息为:《〔2017x号》文件、相关附件(明确包含申请人宅基地住宅房屋的详细列表)以及征收宅基地房屋相关依据材料”。被告x镇政府于20193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原告王某某对该答复不服,故诉至法院。

 

【原告意见】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意见被告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程序合法。原告于2019222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于20193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答复了原告。

 

被告已将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依法提供给原告。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在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诉讼两个案件中,被告已通过证据形式提供给原告,原告也做了相应的质证。本次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再次通过附件的形式,将〔2017x号《关于明确2017年征收(拆迁)任务的通知》及其附件《2017年度高新区征收(拆迁)任务表》提供给了原告。

 

原告已获得其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综上,被告依法对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程序和答复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判。

 

【庭审意见】原告王某某向被告x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x镇政府依法向原告王某某提供了部分申请信息内容,但是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征收宅基地房屋相关依据材料”部分,被告陈述因为经办人员遗漏而未提供也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作出答复。

 

被告的该信息答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责令被告x镇政府在指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20193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责令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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