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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得在夜间实施执行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284人看过

摘要原告的房屋坐落在xxx路,位于土地征收范围内。原告接到x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作出通知,需要拆除该房屋,后被告将原告的的房屋拆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和给予原告补偿,被告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拆除行为的实施是在凌晨,亦违反相关规定。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强制执行,夜间,房屋拆除,行政诉讼,征收拆迁

一.被诉行政行为

原告的房屋于2016322日被强行拆除,原告认为是被告x市人民政府所拆,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琴系原告曾某、曾某某之母。19925月,原告李某琴之夫,原告曾某、曾某某之父曾某良(1995年去世)取得xxxxxx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1231日,x省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原告的房屋位于此次土地征收范围内。此次征收的土地用于x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

2014930日,x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甲方)与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拆除工程合同书》。2015522日,x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拆除通知,将xxx路的房屋拆除。

.被告观点

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观点

原告家位于xxxxxx号院。自2011年起,被告实施x城市综合体项目,动迁土地1536亩,合102.38公顷,投资230多亿元。原告房屋位于上述用地范围内。被告组建并授权x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具体实施。原告家未签补偿安置协议。只因原告坚持不签协议,在原告房屋被偷拆之前,原告及家人、房屋多次遭受威胁、恐吓、殴打等。2016322日凌晨1点左右,数十名施工人员,开动大型机械,趁着夜色原告家中无人时,冲入原告住宅。

早晨原告家人闻讯赶到现场,五百多平米的房屋已经被夷为平地。当日早8时,原告拨打110报警。x公安分局x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并进行调查。20191231日,x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五.律师意见

x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x村土地,被告x市人民政府为x城市综合体建设发布土地、房屋征收通告。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同时成立了x拆迁指挥部,并责成该指挥部制定与土地征收相关的补偿安置办法,指挥部办公室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催促村民户搬迁。可见,x拆迁指挥部实际上承担了土地征收补偿职能。因此,被告x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x村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

原告房屋位于x村被征收土地范围内。x市人民政府虽然举证证明x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与x公司解除了拆除工程合同。因此,拆除原告房屋的主体仍然不明,在此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的房屋为土地征收主体,也就是x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拆除。x市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而且在实体上应承担原告房屋被拆除的责任。

原告的房屋于2016322日凌晨被拆除,原告于当日知道了拆除行为,但是,被告方未举证证明原告于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原告可以在知道拆除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121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六.庭审意见

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和给予原告补偿,被告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拆除行为发生在凌晨实施,亦违反了规定。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于2016322日拆除原告位于xxx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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