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x区x医院x村社区服务站医生的被告人张某某应常某某之邀,到常某某家中为常某某之妻白某某看病,张某某经诊断认为白某某患有急性肠胃炎。在给白某某输液治疗过程中,张某某将阿米卡星与庆大霉素两种药物混合使用,并在输液时离开现场。后白某某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未得到及时抢救死亡。
经x区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患者家属常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对患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了谅解,均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难点解读】尸检结论为白某某病理解剖证实肺水肿,肺淤血,肺不张,肺出血,使肺失去通气、换气机能,机体脏器和组织得不到足够的氧气供应。同时,死者生前患有严重的门脉性肝硬化,脂肪肝,慢性肝炎,肝脏功能严重受损,进一步促进了各脏器衰竭,终致呼吸、循环等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医生给患者输液,用药后要观察15分钟左右,患者没有不良反应才离开,离开后由护士进行看护。但是乡村医生医疗条件有限,一般都是给患者看完病就离开了,没人进行看护,都是告诉家属进行看护,有情况及时告诉医生,这些情况违反医生的治疗规范。
【小结】患者的输液速度为196-140滴/分钟,超过诊疗常规滴注速度,为引起患者肺水肿原因之一。患者所输注的药物庆大霉素和阿米卡星,两药均属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两药合用提高了药品不良反应─神经肌肉接头阻滞的程度,可引起呼吸抑制。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治疗医师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并进行及时抢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