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王某某从案外人高某某处购买涉案房屋。被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在未依法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2020年3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因违法已被撤销,但原告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并未被否定,且被告并未依法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对于原告因违法拆除所遭受的合法权益损失,被告应负有全面赔偿的责任。
【关键词】行政诉讼,违法拆除,征收拆迁,合法权益,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高某某在x市x办事处x大街x号自建六层建筑一栋,并持有x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王某某从高某某处购买该建筑的第6层123.52平方米的涉案房屋。2005年10月21日,x市房地产管理处为原告及高某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为王某某颁发了x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9月3日,被告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办事处x社区x路北通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在未依法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2019年10月13日,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
原告王某某不服该拆除行为,以拆除行为违法及要求被告行政赔偿为由,分别提起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诉以及本案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9)豫16行初59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3日拆除原告王某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另,2019年8月19日,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x国土资字﹝2019﹞122号《关于撤销高某某项字第0000695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以高某某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房屋登记为由,决定撤销高某某持有的证号为x字第00006958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被告观点
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的房屋具有合法权益,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系从高某某处购买的小产权房,土地使用者为案外人孟康,该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高某某在开发时改变了土地用途,而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且高某某不具备商品房开发的资质,也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
对涉案的房屋被答辩人不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涉案房屋在拆除时经审查核实,高某某系实际物权所有人。虽然涉案的房屋系违法建筑物,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已与物权所有人高某某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至于被答辩人与高某某之间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系民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三.律师意见
原告王某某的涉案房屋在被告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告未经补偿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已被判决确认违法。
原告持有x市房地产管理处为其转移登记而来的x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虽然涉案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因违法已被撤销,但原告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并未被否定,且被告并未依法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因此,对于原告因违法拆除所遭受的合法权益损失,被告应负有全面赔偿的责任。基于本案事实,应判决被告限期对原告进行全面赔偿为宜。
被告在对原告赔偿时,应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要求赔偿房屋123.52平方米或者货币补偿494080元的请求,积极与原告协商,就选择房屋安置或者是货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前提下,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
四.法院判决
2020年3月23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原告王某某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一个理由变来变去的拆违行为,会降低相对人对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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