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242人看过

摘要第三人王某宝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将原告王某某5间房屋擅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2020年5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系主要证据不足。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没有向被告提交相关材料: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产权变更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不能证明被告在办理该登记行为时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登记,房屋所有权,合法性,撤销

一.基本案情

19821224日,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为原告办理涉案五间房换发房照登记,产权人为王某某。199681日,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将涉案五间房其中两间半变更登记在原告王某某名下,并给原告发放产权证号为房字第x号、登记为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王某某,房屋坐落xxx村,层数一层,间数两间半,建筑面积48.5平方米自建房屋。

201039日,x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办理了涉案五间房屋所占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宅基地。20131011日,第三人王某宝向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31011日,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向第三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辽房权证x字第x号,房屋编号为x,载明: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宝,房屋坐落xx村,层数一层,建筑面积114.52平方米。另查,原告与第三人系母子关系,涉案房屋从未翻建过。

.被告观点

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职权依据,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维持。19821224日申请人为王某某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村镇房屋换发执照申请登记表(发照)及产权所有者为王某某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的登记台账,证明被告为原告颁换发5间房的房照。

20131011日权利人为王某宝建筑面积为114.52平方米的辽宁省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表、申请人为王某宝建筑面积为114.52平方米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申请表、建房人为王某宝建筑面积为114.52平方米的村镇建设许可证、房屋产权登记材料清单列表、领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王某宝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发证程序合法。

.第三人意见

王某某系第三人母亲,第三人两个大爷是第三人媳妇负责伺候,去世后是第三人送的,灵幡是第三人扛的,村村委会说的谁扛灵幡房子给谁。一共五间房子,其中两间半是村上的,第三人不同意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律师意见

201922日以前,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系负责本市农村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故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对办理涉案不动产权证具有法定职权,现该职权已由x市人民政府划归x市住建服务中心,故x市住建服务中心对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定职权。

本案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原告,现产权人为第三人,房屋从未翻建,却申请自建初始登记,故本案房屋登记既应包括所有权转移登记,又应包括房屋初始登记。被告依法应对上述登记行为具有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法院依法应对该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被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被告未能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系主要证据不足。本案,申请人在向被告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没有向被告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且申请登记的范围权利与证明文件不一致,故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上述登记,违反该法规的规定。

虽然第三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产权变更协议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涉案房屋来源合法。但因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没有向被告提交该材料,故不能证明被告在办理该登记行为时具有合法性。

对被告办理涉案房屋初始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涉案房屋从未进行翻建,第三人申请自建初始登记,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件当中,没有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无法判断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没有房屋测绘报告,且被告没有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公告,被告上述登记行为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系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

五.法院判决

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2020年5月8日法院判决,撤销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于20131011日为第三人王某宝颁发的证号为辽房权证x字第x号(房屋编号为x)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小结

第三人王某宝系原告的儿子。201912月,原告从x市住建服务中心获悉,第三人王某宝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将原告王王某某5间房屋擅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原x市村镇建设管理处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故诉至法院。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已取得使用证仍被认定为违建而拆除,违反信赖保护原则。2.征收拆迁:住宅用房安置计户依据,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