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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咨询:输液时应做皮试而未做,诱发哮喘病发作须承担责任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706人看过

【医疗纠纷咨询】家属从房上摔下来骨折了,到了县医院把骨头接上了,要输三天液。当天是在县医院输的,输液之前做了皮试没事。后来拿了两针回家,找了村里药店给输的,结果哮喘病发作了。最终花了很多钱,应该由药店的这个人负责赔偿吗?

【律师初步建议】依您所述,考虑为药物过敏诱发的肺哮喘,应该作皮试的药物,未做皮试,属于医疗过错,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涉及无证行医,则还需承担其他责任。详情请参阅下面的相似案例。

【司法裁判案例】

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1772920时许,在蔬菜大棚内,采用挂水等方式对被害人谷某某进行诊疗活动,致被害人谷某某产生休克反应。后被害人被送至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17820日死亡。

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谷某某符合输液引起休克后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等,最终发生多器官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张某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谷某某的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2019年3月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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