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问:我妻子有心脏病,在一个体诊所输液,输液结束后,我妻子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后来我们发现该个体诊所的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我的问题是,最终的尸检结果,认为我妻子是死于心衰,而该诊所的过错仅仅是输液熟读过快,与死亡关系不大。那么我还能要求经济赔偿,并追究该医生的刑事责任吗?
2. 答复:依您所述,该医生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医疗行为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不属于造成病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应属于非法行医行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还要有相应的经济赔偿。
3. 相似案例:董某因后背疼,认为是自己的肾结石病犯了,到被告人傅某经营的药店,让其到家中为宋某打针,被告人傅某在无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到宋某家中,为宋某注射了2支规格为0.6克的克林霉素磷酸脂和一瓶250毫升浓度为0.9mg100ml氯化钠注射液。当晚21时许,宋某在家中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障碍死亡。静点滴速过快等行为对死亡有加快促进作用。
4. 案例裁判结果:被告人傅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注射药物,开展医疗活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傅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所起到的影响极低,建议认定被告人傅某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4万元人民币,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判决被告人傅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