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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律解读:合作开发旅游区运营期间,遇疫情灾害应减收管理费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65人看过

【摘要】xx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x鸟语林签订《关于合作开发经营x鸟语林的协议》,由被告自行筹建鸟语林项目。经营期间,被告每年定期向原告甲方交纳管理费,剩余管理费112万元x鸟语林一直以经营亏损为由拒付。2012年10月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兼顾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x鸟语林应缴管理费的数额,应扣除2002年冰雪灾害、2003年非典灾害、2005年禽流感灾害管理费等合计58万元。

【关键词】合同纠纷,旅游区,疫情,不可抗力,管理费

一.引言

合作开发鸟语林旅游区遇非典疫情等灾害,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应核减收取管理费,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x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x市x鸟语林风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x民二初字第297号”。

二.基本案情

(一)1998年4月27日,xx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x鸟语林签订《关于合作开发经营x鸟语林的协议》,由被告自行筹建鸟语林项目。经营期间,被告每年定期向原告交纳管理费:1998年7月30日至1998年末为试营业;1999年至2000年每年为15万元;2001年至2002年每年为18万元;2003年至2006年每年为20万元;2007年至2008年每年为22万元,2009年2009年至2012年每年为10万元,合计230万元。

(二)协议签订后,x鸟语林自筹资金在x公园内兴建鸟语林项目,1999年开始经营。享受税收先征后返政策40万元,1999年,x鸟语林给山管委会轿车一辆,作价23万元抵管理费。2000年x公园进行改造,影响了x鸟语林经营,经双方协商免除管理费15万元。在x鸟语林经营期间,经原x管委会领导同意免票入鸟语林参观,免票款合计25万元。剩余管理费112万元x鸟语林一直以经营亏损为由拒付。

三.裁判结果

2012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鸟语林风景有限公司欠原告xx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费54万元,十日内径直给付。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合同;2、被告给付管理费人民币112万元;3、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4、诉讼费20640元由被告承担。

(二)答辩意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答辩人的责任。1999年春季的一场特大暴风雪,造成大批珍贵禽鸟逃跑(仅禽鸟损失就高达30余万),答辩人为修复拦网花费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2004年全国爆发“非典”疫情,2006年爆发“禽流感”疫情,致使答辩人无法正常经营,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及答辩人与原告协议的约定,原告应核减收取答辩人的各项费用,但是在答辩人多次找原告沟通解决此事时原告单位领导一直避而不谈,没有依法免除答辩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三年的管理费依法应全部给予减免。

(三)法院认为:

1. x管委会与x鸟语林1998年4月27日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经营x鸟语林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享受各自权利。x鸟语林投资兴建鸟语林项目,依协议应及时向x管委会交纳管理费,逾期拖欠部分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x管委会要求x鸟语林给付拖欠的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但鉴于x鸟语林在经营过程中连续遭遇特大冰雪、非典、禽流感等灾害,x鸟语林一直出于艰难经营的窘境,拖欠部分管理费存在客观原因,现协议约定的期限又尚未届满,本院充分考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体现市政府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政策主旨,对x管委会要求终止协议履行并由x鸟语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本院遵循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精神,尊重双方约定的商议后管理费的意旨,同时兼顾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x鸟语林应缴管理费的数额,应扣除2002年冰雪灾害当年的管理费18万元、2003年非典灾害管理费20万元、2005年禽流感灾害管理费20万元,尚欠管理费54万元,应向x管委会交纳。

【参考资料】1.互联网法院: 协议约定罚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法定最高限额。2.公司法案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投入资金,需承担违约责任弥补损失。3.供用热纠纷:供热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对采暖费按比例进行减免。4.知识产权: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网站使用涉案图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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