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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院版:民间借贷纠纷中的10个“大坑”(二)

发布者:张威响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 |713人看过举报

6、当事人擅自修改管辖约定

【案 例】

姚某与王某、陆某存在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向萧山法院起诉。起诉时,姚某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条载明:如有纠纷,则提交萧山法院诉讼解决。庭审过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原件与姚某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存在多处不符,出借人一栏出现了“姚某”字样,管辖约定则将萧山涂改成了滨江姚某在诉讼中陈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与王某、陆某还存在另一笔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将另案借款的协议管辖法院从萧山法院改成滨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条文本时,错对本案借条进行了修改。后,姚某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萧山法院认为,姚某在诉讼中随意修改、变更借条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诉,但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解读】

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在缔约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比较少见。争议发生后,部分当事人为了选择更便利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债权凭证上擅自添加管辖约定,或擅自修改内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对管辖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以上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约定,减少双方诉诸法院后因程序问题形成争议拖延案件审理。(案例来源:萧山法院)

7、当事人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

【案 例】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所得价款在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听证审查。在听证过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15%,由楼某某提供担保,并以李某某、楼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区某街道某小区房产作抵押,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依约交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李某某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楼某某对李某的申请事项无异议。李某某未参加听证,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表示无异议。经人民法院询问得知:李某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欠债较多。楼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离婚。债权人李某系楼某某与李某某的儿子。

鉴于当事人三方的特殊关系,滨江法院经检索当事人姓名进行查询发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权已消灭。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借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例解读】

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典型的类型。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缘、亲缘关系之间、朋友之间。有债务人在对外大量负债无法偿还时,通过形成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观,如虚签借条、循环转账等,制作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还制作抵押权登记,要求优先受偿,目的是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此类情形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虚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保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时,也应认真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交付情况等案件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予以甄别。(案例来源:滨江法院)

8、当事人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不满,转而对个人进行民间借贷诉讼

【案 例】

章某在富阳地区长期从事资金拆借,从2014年起与富阳A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双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过章某将借款付至A公司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个人账户。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借款项30万元, A公司会计许某接受陈某的指令和委托,将许某的个人账户提供给了章某,该笔借款最终打入了许某个人账户。同时,许某对A公司之前与章某的借款共计110万元进行了结算确认,10日后,许某又代表A公司和陈某向章某办理借款15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富阳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笔,一笔申报债权130.66万元(本金125万元、利息50.66万元);另一笔申报债权70.3万元(本金52.8万元、利息17.5万元)。经管理人调查,章某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均在A公司财务资料载明,由陈某和A公司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借款资金亦由A公司使用,借款利息且存在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情况。

经统计,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计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万元,A公司通过自身及关联人员(许某、陈某等人)累计向章某归还本金和利息计822.99万元,A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而,管理人最终确认章某债权为0元,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章某均未提出异议。见A公司破产确认章某的债权为0,章某遂将A公司会计许某之前签订和收款的借款共计125万元予以整合,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

富阳法院结合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于A公司财务的调查情况和章某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的情况,认定章某主张不实。人民法院认为,章某将公司债务转而向会计许某个人追讨的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来实施。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需要对事务是否属于职务或授权范围进行认定。当事人利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双重性,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权益,或者恶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转嫁债务,在案件审理中并不鲜见。企业应规范落实财务制度,区分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的款项进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在对外事务中,也应尽可能完善职务行为的外观,切勿为图便利而简单以个人身份对外出具借条、收取款项,最终陷于个人债务困扰。(案例来源:富阳法院)

9、同一款项隐瞒刑事处置,再提民事诉讼

【案 例】

万某系林某诈骗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万某以林某对其以借款形式诈骗70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该事实被法院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2015年,万某拿出3份借条,分别是50万、8万和70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还款。林某抗辩称70万元已经包含了50万和8万,而且该节事实已经在诈骗罪一案中查清并予以了处理。万某对此予以否认。

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查后发现,70万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万借款,且于林某诈骗罪一案中予以处理。8万元也属于诈骗罪中予以处理的犯罪事实,而且在公安的调查笔录中,万某承认该8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后,万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认为,万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经清偿、已经由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并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未准许万某撤回起诉,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解读】

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款项可能因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而无法追回。对此,被害人首先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减少损失。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被害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审结且涉及追赃的,亦应等待追赃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该就刑事诉讼及追赃情况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本案当事人隐瞒刑事案件相关事实且虚增债权,对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的,可以不予准许。(案例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10、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其他违法

【案 例】

周某起诉严某、晏某夫妻归还借款。晏某辩称自己和严某系假结婚,并没有真实的夫妻关系,因此也不应该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严某的对外借款。严某对于双方是假结婚的说法也予以认可。经调查,严某在外多有负债,除本案以外,还有晏某的男朋友吴某的一笔大额借款且长期未还。恰好严某户口所在村面临拆迁,将得到一笔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吴某为了自己对严某的债权不落空,决定让其女朋友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依据当地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夫妻名义,每月享受拆迁补贴,并最终分配获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积补偿。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之后,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领取补贴供其与吴某使用。严某在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继续举债,最终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并核实上述事实,对于严某、晏某、吴某借结婚登记骗取拆迁补偿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案例解读】

经济生活中一些涉及较大利益的事务,容易出现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征收拆迁为例,部分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采用虚报面积、虚报人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缔结婚姻关系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已涉嫌刑事犯罪。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此类犯罪嫌疑线索可能作为案件事实而被发现。人民法院发现此类犯罪线索的,将当根据具体的情形,依法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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