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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威响|时间:2020年12月16日|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州市铜山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2民初7972号
原告:杜X,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被告:唐XX,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杜X诉被告唐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本息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石头,并向被告预付购石款60万元。同时被告租用原告的挖机进行装石头、装土等,原被告双方约定:装石头70元/车,装土40元/车,斗子240元/时,锤330元/时,计租金60290元。2019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拉石头和挖机费用共计203000元。该款项至今未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唐XX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矿大学术交流中心拉石头和挖机费用共计20300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5日,原被告电话对账,被告欠原告石头钱143000元,挖机租金60000元,合计203000元。2019年1月22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主张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通话录音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租赁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经双方对账并由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欠原告租金6万元应继续支付,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唐XX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杜X租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红雷
人民陪审员  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时清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魏XX
书 记 员  权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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