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在离婚时主张赔偿。
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在向律师咨询时往往会提出可不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现在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到底那些情况能够主张赔偿。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情形,分别是:(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虐待、婚外同居等情形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所谓的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虐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一个过程,其都具有持续性,一次的家庭暴力不能构成虐待,同样一次的婚外出轨也不可能构成同居。
最后,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一方出现上述情形后,如果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放弃该项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要求对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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