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安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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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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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房子被丈夫卖了,妻子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何被驳回?

作者:朱安宁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9次举报


婚没离成,房子还被丈夫卖了,张女士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是,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张女士称,自己与王先生于2006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因双方感情不合,张女士提出离婚,后被法院驳回。2018年8月,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表示,案涉房屋是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行对外处置,因此,卖房交易合法有效。

 

刘先生说,自己是在网上找到的房源,和王先生本人之前不认识,是以善意购房为主观条件进行房屋买卖。房屋交易之前,二人在房管局核实过,房主登记确实是王先生本人,双方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2018年8月,王先生与刘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出售房屋,刘先生支付价款300万元。后刘先生付清购房款项,并取得房产证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从房屋所有权证来看,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且“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刘先生通过中介机构获知房源并与王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房屋成交价格合理,并未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刘先生属于善意购房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现涉案房屋已完成过户,刘先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对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刘先生已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涉案房屋仅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房屋单独所有”,没有证据显示王先生与刘先生熟识,刘先生有理由相信王先生有权处分该房屋,故刘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是善意的,而且双方房屋成交价格合理,房屋所有权已经过户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定。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朱安宁律师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4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