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丹丹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继承人袁某于2018年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配偶A、与配偶所生子女B以及与前妻所生子女C。当C主张继承袁某相应遗产份额时,遭到AB拒绝。C遂委托我们团队,要求法定继承父亲的遗产。
【办案经过】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袁某与前妻离婚数十年,且袁某已有新的家庭,C对于父亲袁某的财产线索知之甚少。因此前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在于挖掘被继承人的财产线索,我们前后向法院申请开具十数张调查令,穷尽了被继承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律法规及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被告迫于财产被保全,同意了调解方案,因此原告在短时间内继承了父亲遗产的相应份额。
【案例评析】
父母离异,孩子与一方父母生活,很可能对另一方父母的遗产状况不甚了解。司法实务中,不论是婚家继承案件还是债权债务案件,财产线索的收集都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线索掌握全面,并及时进行保全,对于缩短诉讼时间、尽快实现诉求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