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丹律师
史丹丹律师
上海-徐汇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前妻子女继承生父遗产遭拒绝

发布者:史丹丹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继承人袁某于2018年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配偶A、与配偶所生子女B以及与前妻所生子女C。当C主张继承袁某相应遗产份额时,遭到AB拒绝。C遂委托我们团队,要求法定继承父亲的遗产。

【办案经过】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袁某与前妻离婚数十年,且袁某已有新的家庭,C对于父亲袁某的财产线索知之甚少。因此前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在于挖掘被继承人的财产线索,我们前后向法院申请开具十数张调查令,尽了被继承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法律法规及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被告迫于财产被保全,同意了调解方案,因此原告在短时间内继承了父亲遗产的相应份额。

【案例评析】

父母离异,孩子与一方父母生活,很可能对另一方父母的遗产状况不甚了解。司法实务中,不论是婚家继承案件还是债权债务案件,财产线索的收集都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线索掌握全面,并及时进行保全,对于缩短诉讼时间、尽快实现诉求有着重要作用。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联系方式:17521016277。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2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