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石XX与孙XX、孙X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2民初1449号
(2018)吉0282民初1449号之二
原告:石XX,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吉林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94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XX,吉林XX律师。
被告:孙X,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石XX与孙XX、孙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审理结果必须以(2018)吉0282民初922号孙XX诉孙X、石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石XX不服(2018)吉028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此案正在二审程序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