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郑某某支付2017年10月1日到2017年10月25日工资172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郑国东退回工具及工包押金10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郑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792.72元;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郑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576元;五、驳回郑国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某某公司上诉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广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