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19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 月 15 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抓获,同年 11 月 16 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2月2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乙,女。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0年9月2日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 10 日被抓获,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 月 17 日临时羁押浙江省玉环市看守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18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 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张玉,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甲、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豫****刑初***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追缴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 。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甲、乙不服,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刑初***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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