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1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乙,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人民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份,原告想在位于XX路的农贸市场盖房子,但是缺少盖房子的行政许可的一套手续。被告向原告承诺其可以全权替原告办理盖房子的行政许可的手续,但需要服务费1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10万元,但是被告却一直未能办理盖房子的行政许可手续。2020年5月1日,原告开始盖房,第二天城管通知不让原告盖,但是被告却让原告放心继续盖。但是,原告盖的房子却在2020年6月份被行政机关以非法建筑拆除。被告接受原告的服务费却未能替原告办理盖房子的行政许可事宣,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极大损失,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甲主体是否适格,其转账给被告乙的行为应如何界定。本案中被告举证的案涉《合同》为许昌市XX路农贸市场与和被告乙所签订,同时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和许昌市XX路农贸市场为合伙关系,原告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共向被告转款7万元和通过委托朋友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妻子转账3万元,以上被告收到的10万元转账应视为许昌市XX路农贸市场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涉《合同》的当事人应为许昌市XX路农贸市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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