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张*(实习),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000元,并从2018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被告以帮原告办事为由向原告索要200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分三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5000元,于2018年9月19日转账5000元,共计20000元。2019年7月份,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被告同意偿还,但多次推拖还款期限。为此,双方形成纠纷。
乙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甲20000元,并从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甲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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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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