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烟开检公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许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拉载同饮的姐夫齐某某,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海洋火锅附近时,自行撞至路中石柱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许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经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齐某某对其行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对其行为的谅解,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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