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代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某月某日,身份证号:51022510967*****253,住址:观山湖区******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64号4-4,联系电话:139*******23。
被执行请人:刘某某,男,身份证号:5201031968*******,住址:贵阳市云岩区******128号,联系电话:13984*****8。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依据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9)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本金175550元以及相应利息。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分文未付,申请人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被申请人配合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
云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