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
在家庭财产分配或分家时,多子女家庭常会签订一份“赡养协议”,比如约定“老大养父亲,老二养母亲”。可一旦其中一位老人离世,或者患病需要高额医疗费,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协议往往会引发轩然大波。那么,子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真的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依据吗?
真实案例:一纸协议,难挡法定责任
早年,张大爷的两个儿子在分家时口头约定:老大负责赡养母亲,老二负责赡养父亲。后来,母亲因病去世,老大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协议任务”,当父亲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需要照料时,老大以“已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出钱出力。无奈之下,张大爷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两兄弟关于“分养父母”的约定,仅仅是子女内部的责任分配,绝对不能对抗父母依法享有的被赡养权利。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产生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内部约定来拆分或免除。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儿子必须共同承担父亲的赡养费。
律师普法:赡养义务不可“买卖”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项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人身依附性。
有些子女认为,自己可以“放弃继承权”来换取“免除赡养义务”。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任何试图免除赡养责任的协议条款,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协议并非废纸,关键在于“怎么签”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如果协议内容是合理的,比如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明确约定谁负责日常照料、谁多承担一些医疗费,且充分保障了老人的生活质量,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
但请记住,赡养协议只能约定“怎么养”,不能约定“不养”。如果老人的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如突发重病),原有的协议无法满足其生存需要时,老人完全有权要求解除原协议,并要求所有子女重新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陈律师提醒: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的底线,更是人伦的基石。不要试图用一纸协议来逃避责任,当亲情被当成交易,最终输掉的不仅是官司,更是家庭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