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协助企业处理员工离职时,很多HR和管理者都喜欢用“万能条款”来兜底——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写上“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互不追究”等字样,以为只要钱给到位、字签了,就能高枕无忧。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我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揭开“再无纠纷”协议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回顾】
周某是甲公司的老员工。2023年10月,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离职交接、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其中第9条特别写明:“本协议是双方解决劳动合同的所有安排……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公司按约支付了补偿金后,周某却在离职次月向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社保中心稽核后,责令甲公司补缴了社保费,并产生了数千元的滞纳金与罚款。
甲公司认为周某严重违约,违反了“互不追究”的约定,遂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该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私下约定而免除。
因此,协议中“双方再无争议、互不追究”的条款,不能免除甲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定责任。因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属于其自身违法应承担的后果,法院最终驳回了甲公司要求员工赔偿的诉讼请求。
【陈文毅律师以案释法】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再无纠纷”的协议,挡不住社保和公积金的追缴。
核心原因在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签订的“放弃追缴”、“一次性买断”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员工在签字拿钱后,依然有权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企业补缴。
【合规建议】
为了防范此类用工风险,我建议企业在用工管理中注意以下几点:
- 认清法定底线:不要试图通过一纸协议来规避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义务。任何试图免除法定责任的“兜底条款”,在法律面前都是无效的。
- 规范离职协议:在拟定离职协议时,应确保条款合法、合理、清晰。如果确实支付了包含社保补偿在内的款项,应单独列明金额,但这仅能作为后续要求员工返还该部分补贴的依据,不能免除补缴义务。
- 依法合规经营: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企业合规运营的基本红线。只有从源头上做到合法合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纠纷,避免企业面临补缴本金、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的多重损失。
合规无小事,细节定成败。如果你在企业用工合规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