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26年3月,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城郊结合部一处闲置空地上,有人正在倾倒大量建筑垃圾。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正在卸载砖块、混凝土碎块等建筑废料,现场已堆积约10立方米的垃圾。
执法人员当场控制了驾驶人王某,并对其展开调查。经查,王某系附近村民,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仅以每车300元的价格承接了某装修公司的清运业务。该装修公司为节省成本,未委托正规运输企业,而是通过熟人介绍将建筑垃圾交由王某个人处理。
二、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 装修公司违法行为
- 事实:作为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该装修公司明知王某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仍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其运输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规定。
- 处罚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王某违法行为
- 事实:王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擅自运输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 处罚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案件进行“一案双查”,同步追究源头单位和末端倾倒者的责任:
- 对装修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配合调查态度及整改情况,按裁量基准从轻处罚)。
- 对王某: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垃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元。
目前,装修公司已委托正规运输企业将现场垃圾清运至指定消纳场,王某也已缴纳罚款。
四、案例启示
- 源头责任不可推卸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如施工单位、装修公司)是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即使将垃圾“外包”给他人,若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装修公司为省小钱,最终付出15倍于正常运输成本的罚款,得不偿失。
- 全链条监管成常态 当前,执法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群众举报、路面巡查等手段,已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全链条追溯。任何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能被精准锁定,切勿心存侥幸。
- 合法处置是唯一出路 企业应主动对接当地城管部门,了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正规合同,并留存运输联单备查。个人装修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也应投放至社区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统一清运。
五、法律链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处置绝非“小事”,合法合规才是正道。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个人也应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守护城市环境。
陈文毅律师 | 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劳动合规 服务覆盖全国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逾25年,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以“专业为基、尽责为本、诚信为信”为执业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全方位、高质效的法律服务。作为河北省首批“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劳动法专业律师”双证持有者,他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经验,是秦皇岛地区民商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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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务与行业认可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商事)、秦皇岛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副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秦皇岛市律师协会监事、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荣获“2024-2025年度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先进个人”、“河北省十大法治成果”、“河北省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等荣誉,《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管理实操指南》编委。
执业理念与生活态度
陈文毅律师认为,法律人的价值不仅在于赢得案件,更在于为当事人预防风险、守护权益。他将长跑的耐力与策略融入诉讼实践,以马拉松全程3小时31分的自律精神对待每一个案件,用专业与温度赢得客户长久信任。工作之余,他热爱游泳、骑行、摄影与旅行,坚信“自律且热爱生活的人,才能更持久地为客户负责”。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