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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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互相甩锅?法院这样判!

作者:陈文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4次举报
2026-04-23

在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交织复杂。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损失时,责任应由谁承担,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许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动者并非自己的员工,责任理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而派遣单位则认为自己只是“中介”,实际管理责任在于用工单位。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一、典型案例:未缴社保引发的连带赔偿

张某于2021年2月与菏泽某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潍坊某食品公司(用工单位)工作。然而,两家公司均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3月,张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张某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赔偿,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跨地区派遣且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应由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本案中,潍坊某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履行代缴社保的法定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菏泽某服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潍坊某食品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解析:连带责任并非“绝对”

上述案例清晰地表明,用工单位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置身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判定责任归属的核心法律依据。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或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培训,导致工伤事故发生。

·违反工时规定:长期、强制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严重侵害其休息权,并因此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违反社保缴纳义务:特别是在跨地区派遣中,用工单位未履行代缴社保的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违反同工同酬规定: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损害并非由用工单位的过错行为导致,例如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个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用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工时管理等方面均无过错,则用工单位通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

三、风险防范:厘清边界,合规用工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而言,明确各自的责任边界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核心义务。在选择合作方时,应审慎考察用工单位的管理规范性,并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伤等事故的责任分担,但这仅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

用工单位则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对劳动者的现场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和合理安排工时等义务。切勿认为劳动者“不是自己的人”就放松管理标准。一旦发生事故,用工单位需要对自己已尽到法定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连带赔偿的风险。

总而言之,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旨在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倒逼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规范用工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试图通过协议或推诿来规避自身的法定责任。只有三方各尽其责,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派遣关系。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案例,具体案件请咨询陈文毅律师。)

陈文毅律师简介: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商事仲裁);河北省劳动人事仲裁专家、河北省劳动人事仲裁学会副秘书长;秦皇岛市、海港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从事律师、企业法律顾问26余年,长期担任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小微企业法律顾问。

主要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劳动合规、民商事、公司法

陈文毅律师,联系电话:18033572016,执业26年(1999年执业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河北君德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00103283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11303200010328360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