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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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工程款打水漂?冷库变”违建”背后的法律生死局

作者:陈文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次举报
2026-04-19

一、案情回放:从"包死价"到"烂尾账"

甲方某冷链物流公司与乙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冷库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冷库改造的土建工程及冷库改造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政府审批,合同采用总价包死方式,总金额400万元。付款节点明确:施工完毕支付至300万元,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支付剩余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期完成土建施工,甲方按约支付了300万元。然而,就在乙方着手办理审批手续期间,当地规划部门认定该冷库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乙方未能完成"合法手续"的约定目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100万元尾款。

二、核心争议:这100万该不该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第一,合同效力之争

甲方主张: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章建筑,违反《城乡规划法》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违章建筑无法通过补办手续合法化,合同自始无效。

乙方抗辩:合同包含土建施工和行政审批两项义务,土建部分已完成且质量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审批义务未能完成系因甲方提供的建设手续不全,非乙方过错。

第二,付款条件之争

甲方认为: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支付100万元",现手续无法办理,付款条件未成就,有权拒绝支付。

乙方主张:手续无法办理系因标的物本身违法,属于甲方原因导致条件不能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或甲方不当阻止条件成就。

第三,过错责任之争

甲方指控:乙方作为专业建筑公司,明知冷库改造需办理规划许可而未提醒甲方,未尽审慎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乙方反驳:甲方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负有提供合法建设手续的法定义务,乙方仅负责"办理"而非"包办"手续,甲方未提供合法基础资料导致审批不能,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裁判规则:违章建筑合同的特殊处理

(一)合同效力认定:原则无效,例外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审批手续的,合同有效。

本案中,冷库已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且责令限期拆除,不具备补办手续的可能性,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质量合格可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然而,司法实践对违章建筑有特殊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属于合法建筑。对于违章建筑,即使质量合格,也因无法折价拍卖而不宜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限制折价补偿的适用。

(三)行政审批义务的归属:谁的责任谁承担

本案中,合同虽约定乙方负责办理审批手续,但乙方作为施工单位,仅能在甲方提供合法基础资料的前提下代为办理。甲方作为建设单位,负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且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负有最终责任。

乙方已完成土建施工,对审批不能无过错;甲方明知或应知冷库未取得规划许可仍发包施工,对合同无效及审批不能存在主要过错。

四、判决结果:各打五十大板,风险各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合同效力:冷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且限期拆除,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工程款结算:鉴于冷库为违章建筑,不具备使用价值,且面临拆除,不宜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已完成土建施工,甲方已支付300万元,该部分视为双方自愿履行,不再返还。

关于剩余10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相关手续办理完毕",现因标的物违法导致手续无法办理,条件不能成就。该条件不能成就系因甲方原因(未提供合法建设手续),但乙方作为专业建筑公司,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乙方实际投入等因素,酌定甲方补偿乙方30万元,驳回乙方要求支付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五、实务启示:建设工程合同的"避坑指南"

(一)对发包人(甲方)的警示

事前审查义务:发包前务必核实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切勿轻信承包方"包办证"承诺,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他人。

合同条款设计:避免将行政审批义务完全转嫁给承包方,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定义务归属而可能被认定无效。可约定承包方协助办理,但明确发包方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

违章建筑风险:违章建筑无法取得产权证,面临拆除风险,且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困境。

(二)对承包人(乙方)的警示

项目审查义务:承接工程前,应审查发包人是否提供合法建设手续,对"三无"工程(无土地使用证、无规划许可证、无报建手续)应拒绝承接或要求发包人补办手续后再施工。

垫资施工风险:本案乙方已完成施工却仅收到75%工程款,剩余款项因合同无效大打折扣。承包人应避免大额垫资施工,特别是手续不全的项目。

证据保全意识:施工过程中应留存发包人指令、工程签证、付款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证明自身投入及对方过错。

(三)对双方的共同建议

分阶段付款:避免"总价包死+尾款挂钩审批"的付款模式,可采用按工程进度付款,降低审批不能导致的尾款风险。

合同无效处理: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若因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已完工程如何结算、双方损失如何分担,减少争议。

及时止损:一旦发现项目可能涉及违章建筑,应立即停止施工,协商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六、结论

本案中,乙方要求支付剩余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额支持,法院仅酌定补偿30万元。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对违章建筑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合同无效后,虽可根据过错分担损失,但不宜完全参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

核心规则:建设工程合同以合法建筑为前提,违章建筑合同原则上无效,且承包人不能主张全部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包办证"条款规避自身法定义务,承包人亦不得对明显违法的项目盲目施工。双方均应恪守法律底线,否则风险自担。

实务金句: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签了之",手续不全的项目,签得再细也可能是废纸一张。发包人别想着"包出去就不管",承包人别想着"先干了再说",合法合规才是工程款安全的唯一保障。

陈文毅律师,联系电话:18033572016,执业26年(1999年执业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河北君德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00103283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11303200010328360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