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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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调岗与解除争议

发布者:陈文毅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265人看过 举报

2026-03-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劳动关系概况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劳动争议。劳动者于2018年12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集团工作,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1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涉及多个方面:

- 工资差额争议:用人单位以年度绩效考核为由下调劳动者职级位值,每月降薪400元

- 扣款争议: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扣除劳动者300元工资

- 报销款争议:劳动者主张工作期间垫付的探亲路费和业务招待费

- 项目奖金争议:劳动者主张参与工程项目应获得的项目兑现奖

- 未休陪产假争议:劳动者主张配偶生育期间未休陪产假的工资补偿

- 未休年休假争议:劳动者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 违法解除赔偿金争议:核心争议,涉及调岗合法性及解除依据

- 加班费争议:劳动者主张多年工作期间的大量加班费用

3. 关键事实经过

(1)调岗过程

2024年11月,因劳动者参与的工程项目已竣工,用人单位向其发出《调动通知书》,将工作地点从原项目地调整至千里之外的另一省份,并要求两日内到岗。劳动者书面回复,以"距离过远、职位降级、薪资不升反降"等理由拒绝调岗,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

(2)解除过程

用人单位先后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最终以"连续旷工超过3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诉讼结果

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最终判决:

- 用人单位返还300元扣款

-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19万元)

- 支付加班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时加班)

- 用工单位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劳动者关于项目奖金、陪产假工资等部分请求

二、律师专业点评

(一)关于工作地点约定的效力认定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合作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各类工作差旅场所"这一条款的效力。

法院观点:该约定载明的工作地点范围过大,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业评析:劳务派遣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可能被派往不同项目地工作。但"过于宽泛"的地点约定,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对工作地点的合理预期权。法院此认定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也提醒用人单位:即便是劳务派遣,工作地点的约定也应当具备相对确定性和合理性,不能通过"兜底条款"无限扩大用工自主权。

(二)关于调岗的合法性边界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构成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法院观点: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

专业评析:本案调岗存在几个值得关注的因素:

- 距离因素:跨省调动,距离超过1000公里,对劳动者生活影响重大

- 时间因素:要求两日内到岗,未给予合理准备时间

- 岗位因素:从项目管理岗位调整为普通预算员,存在降级嫌疑

- 薪资因素:劳动者入职六年薪资不升反降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此次调岗不属于合理的用工自主权行使。这提示用人单位:调岗不能只看"有没有约定",还要看"合不合理"。即便劳动合同存在宽泛约定,单方调岗仍需满足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原则。

(三)关于"旷工"认定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到认定其"旷工",进而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因调岗行为本身缺乏合法依据,劳动者有权拒绝,其未到岗行为不构成"旷工",用人单位解除缺乏合法依据。

专业评析: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认定。"旷工"的成立前提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指令本身存在瑕疵,劳动者拒绝报到具有正当理由,则不能简单认定为旷工。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调岗合法性是旷工认定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先调岗、后以不服从调岗认定旷工"的方式规避协商义务。

(四)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与认定

劳动者主张多年期间的大量加班,但仅部分获得支持。

法院观点:

- 劳动者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仅有单方制作的统计表、未经审批的加班申请表,不足以证明全部加班事实

- 值班不等于加班,需区分"生产性加班"与"非生产性值守"

- 线上会议、培训需证明"单位强制性"及"实际参与"

专业评析:加班费争议是劳动争议中的难点。本案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审查标准"的平衡:

- 劳动者提供了加班申请表、值班表、微信记录等初步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

- 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较为严格,强调"审批程序"和"原始载体"

- 对于新型工作方式(线上会议、培训),法院要求证明"强制性"和"实际参与"

这提示劳动者:平时注意保留经审批的加班记录;也提示用人单位:规范加班审批制度,同时保留考勤记录备查。

(五)关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业评析:本案用工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情形,被认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并非"甩手掌柜",其对劳动者负有直接的管理义务和间接的支付义务。一旦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三、建议与意见

(一)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规范工作地点约定

- 避免使用"全国范围""各类差旅场所"等过于宽泛的表述

- 可约定"主要工作区域+根据项目需要调整",并明确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 重大项目变更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

2. 完善调岗管理制度

- 制定调岗的实体标准(如项目结束、组织架构调整等)和程序要求

- 跨省或长距离调岗,应给予合理准备时间和必要协助

- 调岗涉及岗位、薪资变化的,务必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健全加班审批与记录制度

- 明确加班审批流程,保留审批记录

- 区分"加班"与"值班",明确各自定义和补偿标准

- 对线上工作、远程会议等新型工作方式,制定相应的工时认定规则

4. 审慎行使解除权

- 以"旷工"为由解除前,先审查自身指令的合法性

- 建立违纪处理的梯度制度,避免直接解除

- 注意保留劳动者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制度依据

(二)对劳动者的建议

1. 重视劳动合同审查

- 签约时仔细阅读工作地点、岗位调整等条款

- 对过于宽泛或不合理的约定,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明确

2. 妥善应对调岗

- 收到调岗通知后,及时书面回复,明确表达意见

- 如不同意调岗,应说明理由并继续在原岗位出勤,避免被认定为旷工

- 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痕迹等证据

3. 强化证据意识

- 加班尽量取得书面审批,保存审批单原件或拍照

- 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收入证明

- 涉及扣款、处罚的,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4. 依法理性维权

- 发生争议后,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注意仲裁时效(一般一年),避免权利"过期"

- 对复杂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维权策略

(三)对用工单位的特别提示

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虽非劳动关系主体,但仍承担重要法律责任:

- 直接管理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基准法规定(工时、休假、安全等)

- 对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负有支付或协助支付义务

- 违法退回劳动者,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避免因"不是本单位员工"的错误认知而忽视法定义务。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涉及调岗、旷工认定、加班费计算等多个疑难问题。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在鼓励协商解决的同时,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对于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形式,无论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规范管理和诚信履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陈文毅律师,联系电话:18033572016;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秦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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