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按照被告李某某2的需求,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14日,先后分4次通过海港区北港货运市场xx配货站和秦皇岛xx物流有限公司发运给被告李某某2网格布共3200件,价款共计2352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已给付货款100000元,至今尚欠135200元货款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海港区北港货运市场xx配货站出具的《证明》、秦皇岛xx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费到付证明》和《秦皇岛龙君货站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抚宁支行和中国xx银行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联通业务通话记录、李某某与李某某2、肖某某(李某某丈夫)与李某某2的五段电话录音及电话通话记录文字整理资料、肖某某与李某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2从原告李某某处购买网格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2于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货款1352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法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