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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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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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陈文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1642人看过 举报

2022-03-31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签订《借据》和《借款合同书》各一份,约定: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每月利息4200元。如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外,双方还约定,诉讼后的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三支付。从2017年5月起被告不能依约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未能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明显失信。经查,被告黄某某为吴某某的妻子,依法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决。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利息21000元(利息从2017年5月9日暂算至2017年10月8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花费律师费8500元;3、判令被告黄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8日。对于利息的支付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7年5月9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另查明,被告吴某某与黄某某于198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某某欠原告陈某某借款140000元,有借款合同书、借据为据,且被告吴某某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能还款,原告为此主张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吴某某、黄某某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所欠下的债务是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吴某某、黄某某共同向原告承担被告二人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所欠下的债务的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双方的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吴某某构成违约,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500元,但无律师费收款收据或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某、黄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40000元及利息。

陈文毅律师,联系电话:18033572016;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秦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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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20********60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