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XX与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贾XX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贾XX负担。
陈文毅律师
发布者:陈文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XX与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贾XX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