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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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为结婚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屋及增值归谁所有?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案例浏览:98次举报


王某、姚某原是情侣关系,订婚后同居,因王某未取得当地购房资格,遂以姚某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作为婚房,其中首付280余万元为王某支付,剩余100万元为姚某向银行按揭贷款,涉案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

后两人分手,案涉房屋市场价值经评估为1000余万元。


第一个问题,王某能否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

首先,双方为缔结婚姻而共同出资购买。虽然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够直接推定房屋为共同所有。但是购买涉案房屋时,王某、姚某处于恋爱期间,有为缔结婚姻的目的而购房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次,姚某主张王某的款项为赠与及借贷,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由二人为缔结婚姻而共同出资购买,虽然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姚某一人名下,应认定涉案房屋由王某、姚某共同所有。

最后,由于王某未取得当地购房资格,所以,无法确认其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其可以就出资款及相关权益另行主张。


第二个问题,王某能否以共有物分割为由,要求姚某按照购房的出资比例,返还出资款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共有纠纷,王某有权主张返还共同购房的出资款以及对应的增值收益。

首先,生效的裁判文书明确表明原、被告基于恋爱关系,为结婚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应认定为由二人共同所有,但因王某未取得当地购房资格,才判决驳回王某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故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共有纠纷。

其次,王某的共有份额可以按照出资额确定。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王某要求姚某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而双方在购房时没有约定,以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扣除税费、中介费等一次性支出,来确定各自所占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增值收益。

姚某应返还王某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共计500余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为婚约财产纠纷,返还数额需要综合确定。

首先,生效的裁判文书已驳回王某确认其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诉请,因此本案共有纠纷无法成立。订婚后的各项财产安排均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房屋在购买后存在自然增值,双方对于该部分增值收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应为婚约财产纠纷。


其次,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是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房产投资性质。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的约定,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来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即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的身份与房屋的增值收益直接挂钩。

最后,结合涉案房屋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考虑房款的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

对姚某应返还数额予以调整,酌定由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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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