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资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人主张退还的 不予支持,应另行主张分割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股权纠纷 |599人看过

登记为股东,能否返还投资款。合伙做生意熟人之间很常见 ,往往基于口头约定,很容易产生矛盾,发生返还投资款的纠纷。

李某王某张某三人经营一家家具厂(经营者为张某)。三人曾对退伙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某继续经营案涉家具厂,李某王某分别提起诉讼,主张张某作为合伙事项执行人,未将李某王某登记为股东,未分红,隐瞒、欺骗投资盈亏,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三人均陈述无会计凭证,投资金额盈亏无法计算核实对厂房现存设备等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合伙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生效。民法典第967条、第968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李某王某主张与被告存在合伙法律关系,被告张某认可与王某李某存在临时合伙,各方合伙意思表示成立。

王某李某张某为共同经营家具厂实际出资购买设备,各方已实际开展经营行为,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合法有效的合伙法律关系成立,合伙关系因已实质开始经营而生效。其次关于是否应返还投资款。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李某请求返还全部合伙投资款,合伙人因合伙事务购买设备作为合伙投资的出资,合伙已经进入实质的经营,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生效,个人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在合伙财产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要求合伙事务执行人退还投资款,无法律依据。李某王某以合伙事务执行人工商登记未将其列入股东、未分红,隐瞒、欺骗投资盈亏为由要求退还出资款,不予支持。

现存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属于合伙经营过程中投资款转化的合伙财产,合伙人可另行主张解除合伙关系,按投资比例分割合伙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生效,出资已转化为合伙财产,主张返还投资款,不予支持但是合伙出资后,合伙人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未成立,或已成立因一方违约未进入实质经营,合伙关系未发生效力,合伙出资未转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未成立生效或者终止协议,可主张返还投资款。

另外,合伙人因合伙事务的临时支出包括代付职工工资、日常成本、材料购买等;此类支出不属于出资,不转化为合伙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