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为股东,能否返还投资款。合伙做生意熟人之间很常见 ,往往基于口头约定,很容易产生矛盾,发生返还投资款的纠纷。
李某、王某、张某三人经营一家家具厂(经营者为张某)。三人曾对退伙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某继续经营案涉家具厂,李某、王某分别提起诉讼,主张张某作为合伙事项执行人,未将李某、王某登记为股东,未分红,隐瞒、欺骗投资盈亏,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三人均陈述无会计凭证,投资金额及盈亏无法计算核实,对厂房现存设备等是否属于合伙财产也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合伙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生效。民法典第967条、第968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李某、王某主张与被告存在合伙法律关系,被告张某认可与王某、李某存在临时合伙,各方合伙意思表示成立。
王某、李某、张某为共同经营家具厂实际出资购买设备,各方已实际开展经营行为,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合法有效的合伙法律关系成立,合伙关系因已实质开始经营而生效。其次关于是否应返还投资款。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李某请求返还全部合伙投资款,合伙人因合伙事务购买设备作为合伙投资的出资,合伙已经进入实质的经营,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生效,个人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在合伙财产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要求合伙事务执行人退还投资款,无法律依据。李某、王某以合伙事务执行人工商登记未将其列入股东、未分红,隐瞒、欺骗投资盈亏为由要求退还出资款,不予支持。
现存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属于合伙经营过程中投资款转化的合伙财产,合伙人可另行主张解除合伙关系,按投资比例分割合伙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生效,出资已转化为合伙财产,主张返还投资款,不予支持,但是合伙出资后,合伙人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未成立,或已成立因一方违约未进入实质经营,合伙关系未发生效力,合伙出资未转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未成立生效或者终止协议,可主张返还投资款。
另外,合伙人因合伙事务的临时支出包括代付的职工工资、日常成本、材料购买等;此类支出不属于出资,不转化为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