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
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因此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请假的,如果单位不批准而要求员工离职或停薪留职,员工可以自己履行请假手续后,在家休息。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职工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并非就必须需要批准,需要结合前提条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