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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想把某个股东除名退出公司,但是股东联系不上僵局了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5日|分类:公司法 |1268人看过

公司想把某个股东除名退出,但是这个股东长期联系不上,股东会可以开会决议将其除名吗?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股东与治理层董事经理之间,公司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求得利益平衡,所以公司和大股东想直接依据法律条款将某个股东直接除名还是非常限制的。

1、在法律规定方面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不具备该条件,法律规定层面公司不能将股东除名。

2、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解除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是章程条款是否有股东除名机制,除名的机制包括程序上的,和实体权利义务上的。 股东离职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造成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或者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相关“除名事由”的股东,股东会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但是现实实践中,多是公司出现治理僵局后才找律师帮助解决,公司在设立之初的章程有股东除名条款的极少,这时就必须有修改章程条款的程序,而修改章程因公司僵局的存在也并非易事,这就需要考虑公司股份的具体构成等等情况。

3、尽可能与其联系,充分协商,让其转让股权或者进行公司回购股份。实在联系不上,极端的做法是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
民法典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满足已经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期满后,可以由该股东的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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