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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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拆迁中经常涉及的三个问题

作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次举报


第一个问题被征收人到底是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满还是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均由市、县政府以决定方式进行,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发布公告并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先由市、县政府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还要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进行修改。正式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对项目情况、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各类房屋的补偿补助标准、签约期限、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适用于征收区域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是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房屋补偿补助标准不满,因征收补偿方案是政府征收决定内容的一部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个问题,如果被征收人是对征收部门出示的《房屋评估报告》不满,那么要区分是对评估程序不满,还是对实体评估结果不满?

首先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也就是说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属于全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定程序上要尽可能的去参与介入。

其次,房地产评估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最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初步评估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发现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其可以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关于第三个问题,被征收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过异议?

《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一般要经过三个提出异议的程序。一是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二是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三是对于经过鉴定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仍然不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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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